“世界水日”“中国水周” | 第37期“贵州河流日1+2行动”千余志愿者用行动守护生命之源

三月是忙碌的,草长莺飞,又恰逢“贵州河流日1+2行动”发起三周年及第三十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

在此期间,全省8市州1020人次志愿者参加第37期“贵州河流日1+2行动”,开展了巡河护河、“河长制进校园”主题宣传、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河流守护者线上主题分享会等多形式的河湖保护活动,用实际行动守护黔山秀水,呵护生命之源。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黔仁生态组织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活动,参观青山再生水厂和贵阳市水环境科普馆

▲ 志愿者郭小勇带领青少年开展巡河净滩活动

▲ 市民志愿者自发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巡河护河及水质检测活动

▲ 志愿者开展文明垂钓宣传

▲ 省级“青清河”志愿者姚建勇带领志愿者巡河

▲ 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团队开展“世界水日”主题科普宣传活动

▲ 铜仁市阳光志愿者协会开展“水美锦江”巡河活动

▲ 息烽志愿者走进村民家中进行河湖健康知识宣传

▲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青年志愿者巡河净滩后开展垃圾分类活动

▲ 贵阳市河长办、黔仁生态、圆梦爱心社等单位开展“河长制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

▲ 全省各地志愿者因地制宜开展河湖保护活动

根据不完全统计,本期“贵州河流日1+2行动”活动共有黔仁生态、贵阳市花溪区圆梦爱心社、铜仁市阳光志愿者协会、赫章壹加壹爱心公益协会、威宁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织金县青年志愿者协会、赤水市义工联合会、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金州乐水行团队、黔东南苗岭生态公益发展中心、贵阳市花溪区爱立方社会工作服务社、遵义市播州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仁怀市五马镇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盘州市义工联合会、兴义市菁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贵州师范大学”阳光使者”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经济与管理学院分会、安顺乐水行团队、赫章县野马川中学志愿服务队、花溪河流守护小分队、小水滴小分队、鸭池河巡河志愿队、凉都绿翼团队、凉都乐水行团队、盘州青少年黔行志愿队、盘州市心连心义工队、黔西南州志合志愿服务队、兴义市捧乍商会志愿服务队、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青年志愿服务队、贵阳生态科普馆、花溪区蓝贝儿艺术学校、花溪区红星小学、花溪区松溪老年公寓、花溪区周周老年公寓、花溪区鑫竹老年公寓、花溪区小太阳幼儿园、花溪区三合学校、鸭池河村委会以及贵阳市河长制办公室、平坝区河长办、平坝水务局、共青团清镇市委、清镇市河长办、共青团息烽县委、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息烽县妇联、息烽县河长办、息烽县委办、息烽县总工会、兴义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等等49个单位或团队工作人员、基层河长、公众志愿者、“青清河”保护河湖志愿者、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贵阳民间河长等共计1020人次参与,累计投入志愿服务时长2152.75小时,涉及全省8市州38个河湖,累计巡河里程3236公里,捡拾垃圾283.2公斤。

▲ 部分参与团队活动合影

▲ 苗岭生态开展活动(苗岭生态杨春岚摄)

▲ 部分参与团队活动合影

作为此次活动的联合创始发起方之一,黔仁生态在省河湖长办、共青团贵州省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省青少年维权中心)、社区伙伴等众多单位支持下,为活动参与人员和团队提供了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河流保护小基金、巡河工具包、问题解决协助等多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支持志愿者以专业志愿服务助力我省“大生态”战略和生态贵州建设。

除了特别注明外,图片都由参与团队或志愿者拍摄并提供,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若需使用,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END

“贵州河流日1+2行动”活动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统筹协调单位

贵阳黔仁生态公益发展中心

2022年度共建伙伴团队

毕节市青年志愿服务联合会、赤水市义工联合会、贵阳市花溪区圆梦爱心社、贵阳信息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赫章壹加壹爱心公益协会、花溪河流守护小分队、金州乐水行志愿服务队、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铜仁市阳光志愿者协会、威宁青年创业者联合会、威宁县草海公益协会、织金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免责声明

任何自愿参与“贵州河流日1+2行动”的个人或团体,请首先阅读下列免责声明,参与活动则视作同意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贵阳黔仁生态公益发展中心及所有创始联合发起团队、共建伙伴团队作为“贵州河流日1+2行动”的发起团队或支持团队,仅是为参与者提供环保公益活动参与平台。任何个人或团体自愿参与本活动需自行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对自身及所有同行参与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二、任何个人或团体在参与“贵州河流日1+2行动”活动中应单独向第三方承担有关活动中发生的全部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在活动开展中因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发生责任。

三、如果个人或团体参与本活动过程中因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权利侵害而引起,或由于侵害了第三方权利而引起的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涉及个人或团体应把贵阳黔仁生态公益发展中心及所有创始联合发起团队、指导单位、资助单位、共建伙伴团队排除在任何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之外。

四、如因参与活动之个人或团体之行为侵害他人权益而导致贵阳黔仁生态公益发展中心及创始联合发起团队、共建伙伴团队对外承担责任的,贵阳黔仁生态公益发展中心及创始联合团队、共建伙伴团队有权向该个人、团体追偿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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