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水环境违法领域)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4年3月2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个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毕节市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凤煤矿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暗访发现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凤煤矿涉嫌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随即对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凤煤矿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部分矿井废水越过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排。金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总排口水样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水样悬浮物超标2.06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4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履行主体责任不够,部分管理人员心存侥幸所致。本案不仅使违法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增强了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识。
【案例二】
遵义市贵州温氏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溶洞,私设暗管,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至5月25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温氏种猪科技有限公司新民镇种猪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六个环境违法行为:(1)多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延迟反应池抽排至氧化塘附近的溶洞内;(2)将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抽排至氧化塘附近的溶洞内,并且制作虚假回用水处理台账;(3)自2022年6月10日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经应急池,先通过软管(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3月),后通过PVC材质的管道(2023年3月至5月),排放至应急池附近的渗坑内;(4)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病死猪残骸血水,通过地表漫流,排入应急池附近的渗坑内,尸体堆放积液通过地面渗漏;(5)长期放任养殖粪污中转站多处管道破损,从中转站遗撒至外环境流淌,最终流入地面渗坑;(6)在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开展调查后,对排放现场实施掩盖。
【查处情况】
该企业第(1)(3)(4)(5)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第(2)和第(6)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8万元,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另该案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企业恶意违法主观意图明显,私自设置排污暗管,将超标严重的生产废水持续排入外环境,此类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影响极其恶劣。生态环境部门一旦发现须严厉惩处,督促企业落实自身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
安顺市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康寨养殖场检查发现:一是养殖区内固液分离机、刮粪机从2022年12月底出现故障至今未修复,处于停用状态,检查时二级粪沟及集尿池内存有大量粪污;二是养殖场西侧围墙下方有水体渗出,渗出的水体通过养殖区外雨水沟流至养殖区和环保站中间的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中,形成一处坑塘,坑塘内水体发黑、发臭。三是经取样监测,养殖场清水池内水体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全盐量、粪大肠菌群六个指标浓度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应急池内水体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全盐量、总汞、粪大肠菌群八个指标浓度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时,要求该公司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民币近159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不认真抓好环境污染治理,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越是规模化企业,越要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好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建立健全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要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案例四】
六盘水市盘州市东渔煤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至6月2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执法人员对盘州市东渔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工业广场下方涵洞口流出水体呈灰黑色,进入涵洞排查发现灰黑色水体从涵洞壁一处切口流出。执法人员随即对50立方米/每小时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检查,发现排污口未排水,沉清池底部排泥阀被打开,灰黑色废水通过排泥管口流入墙脚切口,排入工业广场下方涵洞,进入东冲小河。经采样检测,排入涵洞的废水悬浮物浓度44477mg/L,超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标准限值,超标888.5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4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以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贵州大多属于喀斯特地貌区,溶洞遍布,暗河发达,地表水和地下水纵横交织,一旦造成污染,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在执法监管中,要注重查厂内和查厂外相结合,源头顺藤摸瓜和末端追根溯源相结合,将污染源、排污通道、外环境联系起来,实行系统监管。
【案例五】
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进行检查。该矿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均处于开启状态,矿井水由锥形斜管浓缩池处理后,进入法定排污口,经矿外长约300米的排水沟进入木城河,外排水呈灰黑色。执法人员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矿外排水样中悬浮物浓度为1360mg/L,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表2新(扩、改)建生产线标准限值26.2倍。经调查,该矿斜管浓缩池中的污泥未及时抽取进行压滤处理,无法发挥浓缩沉淀污泥作用,导致外排矿井水呈灰黑色。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6.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了部分煤矿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淡薄,环境管理不到位。本案中企业对斜管浓缩池中的污泥未及时处理,导致矿井水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切实防止发生超标排放现象。针对此类企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纠正一起。
信息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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