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试行)》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告(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7月以来,省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农业农村、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围绕“一年集中整治,两年巩固提升,三年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全面实施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工作,实现辖区内“四清四无”(清船、清网、清江、清湖,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行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以来,是否允许垂钓、如何规范垂钓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天然渔业资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个别休闲娱乐垂钓演变为生产性垂钓、规模性垂钓,单人多竿、单竿多钩、有毒有害钓饵等行为时有发生,影响长江禁捕成效,对长江禁捕秩序带来冲击。目前,长江流域沿江15个省(直辖市)中上海市、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制定出台了垂钓管理办法或管理通告。制定出台规范垂钓管理的有关规定,既是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的迫切需要,也是满足公众对休闲垂钓合理需求的现实需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参考周边四川、重庆等省市出台的垂钓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出台规范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本《通告(试行)》。

二、《通告(试行)》的主要有什么内容?

《通告(试行)》通告包括适用范围、区域管理、行为管理、执法监管、其它事项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第二部分区域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禁钓区和垂钓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垂钓区的设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地方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划定。

第三部分行为管理:规定了每名垂钓者每天单人单次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对钓具、钓法、交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四部分执法监管:明确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二是明确了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申请和审批方式。

三、《通告(试行)》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一是制定依据。本通告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同时,借鉴参考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目前,农业农村部出台了长江流域休闲垂钓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文件,本通告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管理。

三是关于每次钓获物重量的规定。通告明确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钓获物管理,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并参考周边省、市已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针对当前垂钓天然渔业资源、谋取暴利的行为进行规范。

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行为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相关规定,《通告(试行)》细化明确了8种禁止行为: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作为饵料进行垂钓;买卖交易钓获物;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等。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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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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